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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日需要关注的新政策和涉税事项

发布时间:2018-01-26  作者:计财部 点击:

0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4号):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发票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满足纳税人发票使用需要,2018年1月1日起,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的发票代码调整为12位。
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明确!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02
   2015年10月1日开始实施三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合一政策规定,后又实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五证合一增加了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注意换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过渡期将于2017年12月31日截止。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办理相关业务,未换发的营业证照不再有效。
变更税务登记号重要通知和流程!
0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规定: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对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0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6〕136号):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车,自2018年1月1日起,恢复按10%的法定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06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07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以及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小额贷款的范围做了具体的定义。
0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需要就贴现利息开具发票的,由贴现机构按照票据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转贴现机构按照转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09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的通知》(税总办发〔2017〕125号)规定:2018年1月1日起在国税系统(含税务干部进修学院,下同)全面开展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
2018年起,国税系统启用机打财政票据,停用手工财政票据!
10  
     《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7年第66号)规定:2018年1月1日以后使用ETC卡缴纳的通行费,以及ETC卡充值费可以开具通行费电子发票,不再开具纸质票据。
(责任编辑:海明联合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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